聲 明
發布時間:
2025-07-11
根據《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以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義進行任何形式借款或提供對外擔保,均應當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
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授權任何分支機構、部門、員工擁有以公司名義進行借款或擔保的權利。
任何分支機構、部門、員工無權以公司名義進行借款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書面(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手寫簽名)確認,以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義進行借款或提供對外擔保的均無效。
特此聲明。
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十一條“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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